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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18-000015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28 [ 公开日期 ] 2018-05-2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

(十)行政给付的种类、数额、标准;

(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费用等;

(十二)行政检查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建立环境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七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八条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九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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