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18-000015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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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8-05-28 | [ 公开日期 ] | 2018-05-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宣传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郯城县环境监察支队、郯城县环境监测站及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局法制宣传科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经局班子成员集体讨论认为需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
(二)申请撤销的;
(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
(四)查封、扣押的;
(五)涉嫌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的;
(六)重大、疑难和复杂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凡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承办科室依法履行完有关执法程序,拟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审批前,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送至法制宣传科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至法制宣传科进行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宣传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宣传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审核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或向有关机构进行咨询。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承办科室修改补正后,应当送至法制宣传科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宣传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仍不认同法制宣传科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且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