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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 索  引  号 ] tanchengswj/2018-00000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9 [ 公开日期 ] 2017-12-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第一条 为提高商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商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中,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县商务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所有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一)执法主体信息。公开县商务局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事项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和内容;

(三)执法程序。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及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执法监督。公开局机关监督的方式、途径;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执法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公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执法机构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二)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案件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申请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本制度由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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