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201-02_H/2017-122501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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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25 | [ 公开日期 ] | 2017-12-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粮当场罚字[ ]第 号
当 事 人: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
经查,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在 从事的 行为违反了 的 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1. 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郯城县粮食局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