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201-02_H/2017-122501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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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25 | [ 公开日期 ] | 2017-12-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粮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2.
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粮食局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