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201-02_H/2017-12250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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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25 | [ 公开日期 ] | 2017-12-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粮罚告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2.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可在 年 月 日之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郯城县粮食局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