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202-03_G/2017-1225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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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25 | [ 公开日期 ] | 2017-12-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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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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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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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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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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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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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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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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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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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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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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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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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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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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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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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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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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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比例以专项检查通知确定的抽查比例为准。未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原则上,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一年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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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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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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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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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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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2.是否存在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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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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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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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比例以专项检查通知确定的抽查比例为准。未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原则上,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一年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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