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正文
郯城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 ] 0129-06_B/2017-122202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2 [ 公开日期 ] 2017-12-2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序号

检查项 目

检 查

对 象

检查主 体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林地保护管理情 况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郯城县林业 局

抽查征收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随机抽查

比例:1:1

频次:半年一次

2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或培育、经营利用的情况

县林业局审批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郯城县林业 局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是否已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驯养繁殖许可证一致;驯养繁殖的种类、级别是否与许可证一致,有无按规定养殖;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经主管部门定期查验;驯养繁殖物种的来源是否合法,应提供有效的资料,如供货方的许可证、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引种协议或者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运输凭证等。

(二)是否已申领经营利用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经营利用许可证一致;经营利用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一致,有无按规定经营;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超出有效期限;经营利用物种的来源是否合法,应提供有效的资料,如供货方的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供货协议、运输凭证等;物种的经营情况,出售、利用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价格、销售总额、销售方向,是否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比例:1:1

频次:半年一次

3

木材运输管 理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货主

郯城县林业 局

检查是否凭证运输木材,是否货证相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随机抽查

比例:1:1

4

林木采伐利用管 理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郯城县林业 局

抽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四至、数量进行采伐;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项目、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否超出有效期限;经营加工的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随机抽查

比例:10:1

频次:随时抽查

5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情况

办理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郯城县林业 局

抽查主要内容包括:林木种苗质量情况;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以及种苗质量要求情况;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落实《种子法》有关标签使用情况,是否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随机抽查

比例:1:1

频次:半年一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