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09-16_C/2017-121800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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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18 | [ 公开日期 ] | 2017-12-1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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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主体机构名称:郯城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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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性质 |
经费来源 |
队伍编制情况 |
主体类别 |
法定 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投诉举报电话 |
执法职责和 权限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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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科级 |
财政拨款 |
行政编 |
事业编 |
其他 |
刘洪洲 |
郯城县人民路东首 |
0539-6221817 |
1、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3、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 6、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负责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8、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县司法鉴定机构,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仲裁登记工作。 9、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及基层司法所的人事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系统财务、物资装备等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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