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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0112-05_A/2017-1219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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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12-19 | [ 公开日期 ] | 2017-12-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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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3713220602001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地籍科 | 无 | |||
| 3713220602002 | 行政裁决 | 采矿权争议、纠纷调解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企业 | 矿管科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