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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0115-10_Z/2018-0517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18-05-17 | [ 公开日期 ] | 2018-05-1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调整方式 |
| 1 | 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指定地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实施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 2 | 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指定地点开荒、修坟立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实施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 3 | 违反“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改为“违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处罚” |
| 4 | 违反“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改为“违反‘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的处罚” |
| 5 | 对拒不交出或拒不归还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名称改为“对拒不交出或拒不归还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土土地的处罚” |
| 6 | 违反“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删除。 实施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已废止,新实施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没有相应条文。 |
| 7 | 违反“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删除。 实施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已废止,新实施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没有相应条文。 |
| 8 | 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修改处罚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