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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确认)
[ 索  引  号 ] 0112-05_A/2017-121900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9 [ 公开日期 ] 2017-12-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713220702001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一、整合登记职责,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1995]鲁土籍字第1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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