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slscj/2019-000023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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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12-06 | [ 公开日期 ] | 2019-12-0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制审核的意义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经办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三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承担法治审核责任的机构在收到行政许可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条 法治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二)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承担法治审核责任的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三)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条 法治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许可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执法单位、科室制作、送达法律文书。
(二)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