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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索  引  号 ] tanchengjxj/2019-000005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04 [ 公开日期 ] 2019-12-0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面公示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局属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应当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办事地点、网站、投诉咨询电话;

(二)与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等;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标准及主要流程等

(五)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六)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第五条 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窗、公示牌等进行公示;

(二)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网上公示,即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公示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局属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专门科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公示。

第九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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