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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swj/2019-000010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商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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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12-03 | [ 公开日期 ] | 2019-12-0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文书、音像记录信息管理,保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规定立卷,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由单位设专人统一管理,执法队必须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切实做到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填写规范。
第四条所有商务行政执法文书实行统一专人保管,按需领用,及时归档。执法队明确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的领用、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作废执法文书不得随意撕毁,一律回缴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六条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第七条本制度自12月3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