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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物价局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
[ 索  引  号 ] tanchengwjj/2018-000002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21 [ 公开日期 ] 2018-09-21 [ 有  效  性 ]

郯城县物价局

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

 

各转供电单位:

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2、转供电单位应按鲁价格一发(2018)76号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1.10025元/千瓦时,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3、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4、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5、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6、对违反政策规定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所有处罚信息将按照规定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本告诫函内所提到的“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郯城县物价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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