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wjj/2018-000001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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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9-21 | [ 公开日期 ] | 2018-09-21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物价局
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提醒函
国网郯城供电公司:
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2、现阶段,电网企业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等,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标准并冲抵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后期根据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并入输配电价或通过市场化方式代替。电网企业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范围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一律不得收费。
3、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按国家要求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电力公司要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用户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政府定价结算电费。
5、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供电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所有处罚信息将按照规定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郯城县物价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