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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xcyxcy/2018-000001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公开日期 ] 2018-07-25 [ 有  效  性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推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郯办字【2017】36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开发区实际,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措施,在沈庄村、王庄村、丁沟五村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推进农村城市化为主线,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明确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依法规范运作、强化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资产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村级集体资产是农民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在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时,要充分保证现有股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考虑原有村民的劳动贡献,使其公正、公平地享受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确保资产量化的合理性。

2、坚持集体资产量化,股权相对稳定的原则。对除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全额量化,以股权形式明晰到人。结合股份制改革有关要求,将股权一次性分配到位,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形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

3、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规范运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做到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客观、公正、民主地处理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必须提交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进行张榜公布。

二、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三种模式

(一)股权固定模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股权设置后,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管理模式,原则上实行“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在各户内部实现增人减人的平衡。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将来子女分户的,原则上不调整原股权设置。

(二)三至五年一调整的资产股份制模式。适合于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土地较少的城中村,经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东界定、股权分配、资产管理等步骤,对集体承包地以外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净资产全额量化,对股权实行三至五年一调整,每年年底按股分红。

(三)入股分红的土地股份制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村集体牵头注册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引导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将土地经营权折股量化,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年底实行保底分红。

三、深化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范围

推行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重点范围是:1、固定股改模式:人均土地0.3亩以下、集体经济收入较好的村;2、动态股改模式:人均土地0.3亩以上的村;3、土地入股合作模式:无集体净资产、人均土地较多的村。

四、具体实施步骤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把握以下五个环节:

(一)健全机构,宣传发动。为保证实施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成立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沈庄村、王庄村、丁沟五村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股份制改革任务。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座谈会等会议,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实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一是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区经管站指导并监督村组织实施,村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协同开发区资产评估小组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核实资产价值。二是按照实施股份制的要求,摸清本村人口底细,确定股东认定资格基准日,将所有人员情况统计到月份并张榜公示。三是村级人口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提交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必须经所在社区审核,报经管中心签证,并办理产权登记。

(三)把握政策,拟定方案。村要在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后,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股份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经村民大会(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并通过,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备案。

(四)严格程序,精心实施。村应按上级批准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股权设置、股份量化,选举产生村经济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讨论修改《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表决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五)资料归档,总结完善。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对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报表、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五、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

(一)资产折股

1、在三资清理的基础上,将近期村集体资产进行重新登记,按照截止基准日,明确人口界定,重新进行资产量化,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实行全额量化,零星土地按国土部门核定价格量化,收归集体统一经营。改制后如资源性资产被征用、收购、其集体所得部分款项(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入,不得投入生产性经营)差额计入股本总额,如将集体资产分配或遇资产经营性损益,则相应增减股本总额,每份股份的价值也相应调整。

(二)股权设置

1、对于集体净资产较多的村:按照2007年8月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原则上设“人口股”和“农龄股”两种股,“人口股”以实施股份制改革决议形成时享受村民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册农业户口为基准,“人口股”的比例由股东代表(户代表)三分之二表决研究,一般不少于50%。农龄股以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股份制改革决议形成时止(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时间为1984年6月1日)年满18周岁,农业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年限计算。

2、对于无集体净资产、人均土地较多的村 :按亩折算股份,以户为单位,入户的土地面积以该户入股的实际面积为准。入股期间,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东资格确定

从实施股份制改革决议形成时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在册农业人口为本村基本股东,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基本股东可作为股东代表,同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余股份人员为非基本股东,非基本股东不能做为股东代表,同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享受股权分红。

1、人口股的确定与计算

以人口股基准日(具体时间由村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为准。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⑴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未迁出的。

(2)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成员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父母二人或一人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家庭,合法娶入的符合落户条件且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媳妇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女婿:

①是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②是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格认定小组提交书面证明,由其家庭确定其中一女之婿。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

(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8)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

2.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

(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又继续深造的学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7年以来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基准日前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的,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服兵役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刑人员。原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现已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丧失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出嫁女。为保护妇女权益,尚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提供乡镇、街道、村居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应根据村规民约,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确认其成员资格。

3.下列人员,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财政供养,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户口在本村,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4)户口在本村,原迁入本村落户的人员、非因升学(特指大中专院校)原因曾将户口迁出或办理“农转非”人员,以及其他已纳入城镇居民管理的人员(包括享受城市低保、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城镇待遇)。

(5)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未通过的。

4.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确认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股份量化及管理

统计情况和农龄计算,由本社区调查核实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生遗漏或多计、少计股份等情况,根据事实调整。因统计上的误差而发生多发股权的情况,必须收回。公布格式为:“根据审计、评估清产核资报告,可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资产总额减去其应承担的负债后的余额)为XXX元,以元为1股,股权总数为XXX股,其中:实际量化人口股股金XXX元,共XXX股,占可量化净资产的XX%;农龄股股金XXX元,共XXX股,占可量化净资产的XXX%;合计股份量化金额XXX元。”

量化到人的股权,由经济股份合作社出具开发区统一印制的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按《国家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不能退股提现,年终按股分红,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股东之间内部转让。

(五)收益分配

经济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股东按照所持股权进行分红。股权分红应在年度审计的基础上,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开发区经管站审核后执行。

(六)股份制合作社运作管理

经济股份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抓好生产经营,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透明度,实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规范”的管理模式。各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户代表)讨论通过,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县农业局备案后实施。《章程》中没有提到的需作微量变动的事项,由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如国家政策变动或本方案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召开股东代表(户代表)大会按国家政策讨论修改或补充。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股份制改革的顺利开展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按照《郯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郯农负字[2016]2号文件)的要求,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尽快深化实施股份制改革。

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开发区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并在开发区经管站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服务,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股份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发区纪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村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实施股份制改革工作。要妥善处理好经济股份合作社与村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能,及时解决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群众信访问题。村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要严格贯彻上级的有关政策精神,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做好思想工作,营造民主议事的良好氛围,确保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实施意见由开发区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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