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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索  引  号 ] 0202-03_G/2018-0201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8-02-01 [ 公开日期 ] 2018-02-0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物价局

关于春节期间严格遵守价格政策

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18年春节将至,这是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的第一个新年节日,保持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确保群众过好春节,对维护党的十九大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临价检发[2017]13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特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守法经营。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等有关情况,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特别是开展促销活动中,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提高价格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允许任何经营者不履行价格承诺,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五、各客运公司、车站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愿购买保险,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趁节日之机搭车乱收费、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六、各餐饮业、洗车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七、各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减免通行费政策以及节假日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相关规定。

 八、各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将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郯城县物价局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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