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7-04_A/2018-0525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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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5-25 | [ 公开日期 ] | 2018-05-24 | [ 有 效 性 ] |
关于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
依法予以惩戒的措施
为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惩戒作用,切实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形成治理合力,制定如下金融惩戒措施:
1、对于限期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违规的户外广告以及临时建筑,有关违法建设行为主体将被及时纳入临沂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
2、与驻郯金融机构建立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信息共享制度,协调驻郯金融机构对于不予配合的违法建设行为主体,在今后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办理及其他业务等方面实施限制措施。
3、加强与规划局、国土局、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等单位(部门)的配合协调,积极采取联动措施,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银行贷款,协调驻郯金融机构可采取要求违法建设行为主体提前还贷等措施。
4、强化与银监部门、人民银行、驻郯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络,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采取金融限制措施的力度,加强研究,建立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进行惩戒的长效机制。
郯城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