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_gcx1-13_A/2017-0221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归昌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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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2-21 | [ 公开日期 ] | 2017-02-21 | [ 有 效 性 ] |
为了保证我乡的环卫一体化工作顺利进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办字[2016]32号)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2017年度乡、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
一、 征收对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乡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
二、 征收标准
(一)个人收费标准
每人2元/月、每年24元。
(二)单位计收标准
1、各乡村企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2元/月。
2、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每床位2元/月,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2元/月。
3、商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15元/月。
4、农贸市场:有固定门面的按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0.25元/月。
5、 其他行业分别按实际垃圾产生量收取50元/吨。
三、 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月17日—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