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_gcx1-02_H/2018-0307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归昌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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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3-07 | [ 公开日期 ] | 2018-02-05 | [ 有 效 性 ] |
为了保证我乡的环卫一体化工作顺利进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办字[2016]32号)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2018年度乡、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 征收对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乡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
二、 征收标准
(一)个人收费标准
每人2元/月、每年24元。
(二)单位计收标准
1、各乡村企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2元/月。
2、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每床位2元/月,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2元/月。
3、商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15元/月。
4、农贸市场:有固定门面的按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0.25元/月。
5、 其他行业分别按实际垃圾产生量收取50元/吨。
三、 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28日。
四、 减免对象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民政特困户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2018年新纳入的扶贫户。
五、 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社区、村要通过广播、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精神,做到户户皆知、人人理解。通过费用征收,提高群众参与环卫工作意识,主动保持个人家庭及村庄的卫生。
(二)征收主体。村级环卫费用由村级负责征收,乡驻地店铺由执法大队负责征收,企业由经贸办负责征收。
(三)按时征收。各社区、各村、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要求,高度重视本次环卫保洁费用的征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全乡的环卫保洁工作。
(四)工作纪律。村级对征收的费用要及时上缴,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如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归昌乡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