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5-10_B/2017-0607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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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6-07 | [ 公开日期 ] | 2017-05-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推进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进展,加大对城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小广告行为的整治力度,打造城市优美形象,创建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城区小广告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类小广告。确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张贴、涂写、刻画的小广告,广告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理干净;对于积极主动配合整治工作,自行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清理的,将予以行政处罚并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三、规范零星宣传品张贴行为。商户以及市民群众如需零星张贴宣传品、发布信息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各区、街道合理规划和设置的便民信息栏中。
四、坚决打击违法广告。对制假售假、涉黄涉赌、涉枪涉爆等违法广告,公安、工商、工信部门将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采取相应限制管控措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公安、工商部门将加强对开锁、刻章、印刷等服务业的监管,规范广告发布;市容、公安等部门及各街道社区将加强家政服务业监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经营业主合法合规宣传业务。
六、广大市民要积极主动配合城市小广告整治工作,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小广告等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举报属实的,将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郯城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指挥部办公室
郯城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