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401-04_B/2017-0614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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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6-15 | [ 公开日期 ] | 2017-06-14 | [ 有 效 性 ] |
为进一步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晰工作岗位职责和责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方便服务于纳税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业务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本辖区启用“山东省郯城县国家税务局庙山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编码“01”,适用范围:除规定使用专项业务印章、行政公章之外其他征收管理业务使用,业务主管单位:庙山税务分局。
特此公告。
郯城县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