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8-06_A/2017-1228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17-12-28 | [ 公开日期 ] | 2017-12-28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精神,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我县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推进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种>的通知》(鲁农种植[2013]16号)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育肥猪保险条款调整内容>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5]60号)文件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并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广大养殖户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养殖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养殖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步伐。
二、保险政策
(一)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基本保障水平。
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卖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各级财政补贴48元/头,养殖户承担12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各级财政补贴24元/头,养殖户承担6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
(三)承保范围。
1、能繁母猪:畜龄8个月以上(含), 4周岁以下(不含);存栏量30头以上(含);管理制度健全;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佩戴耳标。
2、育肥猪:
(1)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
(3)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4)投保育肥猪保险为单个场(户)每批存栏100头以上(含)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入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计算。
育肥猪保险期间通常为一个育肥周期,自保险育肥猪入栏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也可以根据年出栏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
(四)保险经办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五)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
1、保险期限: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收到保费签单次日零时起至次年同日24时止。
保险育肥猪保险疾病观察期为10天,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第十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
2、理赔期限:养殖户出险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手续齐全后保险公司要在10个工作日赔付完毕。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
3、保险合同签订:在县畜牧局统一领导安排下,由乡镇畜牧站统一组织,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统一签单(附承保到户清册)。保险合同按品种(能繁母猪、育费猪)签署,保费按品种缴纳,不得合并。具体步骤是:
一是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站组织各养殖场、养殖户(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养殖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防疫码、畜龄、品种、养殖地点、开户行、银行帐号和保户签字等信息。
二是乡镇畜牧站向养殖户收取应缴保费,并向被保险人发放明白纸,投保头数由乡镇畜牧站核实登记。同时承保单位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种数、参保头数、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理赔监督。
三是各村将投保明细表和收取的保费上缴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站汇总后与承保单位核对并搞好资金结算,以养殖场、养殖户为单位签发正式保险单。保险单副本由承保单位装订汇总存档,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据实结算并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六)赔偿处理。
1、勘查定损。养殖户饲养能繁母猪、育肥猪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向承保公司专用报案电话95518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后,在24小时内要查勘定损完毕,并相互配合对出险能繁母猪、育肥猪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不作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理赔资金支付。发生理赔后,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出险品种、头数、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受灾养殖户赔偿资金由承保公司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七)保险运作。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财政、承保公司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加强对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承保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养殖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尽量做到应保尽保,提高投保率。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参保养殖户投保清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同时要将相关档案资料报县畜牧局、财政局备案。
(四)简化办事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款,为参保养殖户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依法依规运作。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承保单位要按照鲁农种植字〔2013〕16号文件规定提取工作费用,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县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工作费用的提取和有效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六)列入畜牧业生产考核。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成绩列入全年畜牧业生产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
郯城县畜牧局 郯城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