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03-07_Z/2016-1102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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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1-02 | [ 公开日期 ] | 2016-11-02 | [ 有 效 性 ] |
各煤炭销售点:
根据郯城县《2016年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和《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告知如下:
1.配合完成市、县的煤质抽检工作。
2.所购进的煤炭必须有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煤质化验单,销售的煤炭要求达到的煤质要求:含硫量不高于0.6%,灰分不高于15%。
3.销售网点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到县节能办(郯城县人民路县政府办公楼8楼801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
4.各储煤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环境敏感区域;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设置挡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有排水沉淀系统,硬化场地道路,严防储煤场地扬尘污染。
5.为保护自身利益,对本乡镇未经备案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销售网点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5853903465。
郯城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郯城县政府节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