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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毕升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张浸渍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 索  引  号 ] 0125-10_C/2017-0220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2-20 [ 公开日期 ] 2017-02-20 [ 有  效  性 ]

临沂毕升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张浸渍装饰材料项目,已委托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临沂毕升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张浸渍装饰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山东郯城经济开发区恒通路17号现有厂区预留地

项目概况:

临沂毕升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张浸渍装饰材料项目位总投资为2000万元,总占地面积7000m2,总建筑面积为6024m2,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座浸渍装饰材料生产车间,设置4条浸渍纸生产线,配套建设1座制胶车间,新建1座原料储存车间,生产规模为年产1200万张胶膜纸,二期建设1座浸渍装饰材料生产车间,设置2条浸渍纸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产600万张浸渍纸。一期、二期全部建成后,浸渍纸可达到1800万/a生产规模。

项目用原料纸、公用工程依托现有项目,蒸汽来自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蒸汽管网。项目拟新增职工60人,生产实行四班三转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生产300天。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主要为浸渍纸生产主线以及配套三聚氰胺树脂胶、脲醛树脂胶两个制胶单元。

三聚氰胺树脂胶制备:首先将甲醛溶液泵入反应釜内,同时按照一定的投料比例向反应釜依次投加水、三聚氰胺、二乙二醇、026助剂等,再通过氢氧化钠调节pH,关闭反应釜通入蒸汽,在反应釜内经过羟甲基化、缩聚后成胶,进入储胶罐临时储存。当浸渍纸生产线需要添加三聚氰胺树脂胶时,三聚氰胺树脂胶及各种助剂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调胶罐,开动搅拌机混合均匀后即可泵入浸渍纸生产线。

脲醛树脂胶制备:首先将甲醛溶液泵入反应釜内,同时按照一定的投料比例向反应釜依次投加水、尿素、三乙醇胺,再通过氢氧化钠调节pH,关闭反应釜通入蒸汽,在反应釜内经过羟甲基化、缩聚后成胶,进入储胶罐临时储存。当项目浸渍纸生产线需要添加脲醛树脂胶时,脲醛树脂胶及各种助剂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调胶罐,开动搅拌机混合均匀后即可泵入浸渍纸生产线。

浸渍纸生产主线:来自现有项目的高档装饰纸进入浸渍纸生产线经浸渍、一次烘干、涂胶、二次烘干、裁切、检验后即为成品,包装入库,其中浸渍用脲醛胶、涂胶用三聚氰胺胶。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浸渍、涂胶、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制胶工序、调胶工序、甲醛储罐、储胶罐产生的有机废气。

制胶车间甲醛储罐产生的废气与制胶工序产生的废气一起经冷凝器冷凝,产生的不冷凝气与调胶工序废气、储胶罐废气一起进入1套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浸渍纸生产线每2条线上1套废气处理措施及1根排气筒,项目共有6条浸渍纸生产线,共需3套废气处理措施及3根排气筒,则浸渍、涂胶、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3套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投料粉尘及尿素储存产生的氨直接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采取上述措施后,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边敏感点贡献值较小,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噪声源以机械性噪声及空气性噪声为主,主要噪声源包括制胶反应釜、调胶罐、浸渍纸生产线、各类风机、水泵等,其噪声级(单机)一般为75~95dB(A)。为了使厂界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工程针对以上噪声源情况,采取以下防噪措施:

(1)设备控制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噪声级较高的设备上加装消声、隔声装置,各种泵及风机均采取减振基底,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将高噪声设备置于生产车间内等。

(2)设备安装设计的防噪措施

在设备、管道安装设计中,注意隔振、防冲击。注意改善气体输送时流场状况,以降低气体动力噪声。

(3)厂房建筑设计中的防噪措施

集中控制采用双层窗,并选用吸声性能良好的墙面材料;在结构设计中采用减振平顶、减振内壁和减振地板。机泵等设备采用独立的基础,以减轻共振引起的噪声。

(4)厂区总图布置中的防噪措施

厂区合理布局,噪声源尽量远离厂界。对噪声大的建筑物单独布置,与其他建筑物间距适当加大,以降低噪声的影响。

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排放噪声及振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地表水环境影响

项目产生的地面、设备清洗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水、化粪池出来的生活污水混合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东干渠,最终汇入墨河,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地下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过程用水来自市政管网自来水,不取用地下水;各废水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另外通过原料储存车间、危废暂存库和污水处理站做好防渗处理等措施后,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很小。

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项目运营期间不合格产品作为次品低价外售;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后外售;沾染有毒危险废物包装带委托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沾染有毒危险废物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环境风险影响

拟建项目原料主要为甲醛、三聚氰胺、尿素、三乙醇胺、片碱、026助剂、二乙二醇、固化剂、渗透剂、除尘机、脱模剂等,主要危险物质为甲醛、二乙二醇、片碱等,不存在重大危险源。

主要的环境风险为甲醛、二乙二醇等物料泄漏引起的火灾、中毒事件,以及火灾产生的次生环境污染问题。

通过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可将项目环境风险降到最低,其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各影响因素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如下:

类别

影响源

污染物

治理措施

排放方式及去向

大气

甲醛储罐

甲醛

甲醛储罐、制胶工序废气经冷凝器处理后与储胶罐、调胶工序废气一起经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

通过15m高1根排气筒排放

制胶工序

甲醛

储胶罐

甲醛

调胶工序

甲醛

浸渍纸生产线烘干工序

有机酯类挥发物、甲醛、氨

每2条浸渍纸生产线浸渍、涂胶、烘干工序产生废气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共需3套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装置

通过15m高3根排气筒排放

浸渍纸生产线浸渍、涂胶工序

甲醛

尿素储存

加强车间通风

直接无组织排放

制胶反应釜投料

粉尘

设备、地面清洗

设备、地面清洗废水

设备、地面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水、化粪池出来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管网后排入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排入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循环冷却系统

循环冷却排水

职工生活

生活污水

蒸汽系统

蒸汽冷凝水

作为清净下水外排

通过雨水管网外排

噪声及振动

设备、各类水泵、风机

噪声、振动

合理平面布置噪声源;设备基础减振、车间密闭

连续排放

固体

废物

检验

不合格品

作为次品低价外售

综合利用

生产及包装过程

废包装物

集中收集后外售

综合利用

生产过程

沾染有毒危险废物废包装袋

委托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委托处理

生产过程

沾染有毒危险废物废包装桶

由厂家回收

委托处理

职工生活

生活垃圾

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卫生填埋

环境风险

甲醛储罐、其它原料储存区

泄漏、火灾

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临沂毕升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张浸渍装饰材料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郯城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要求。项目技术、经济合理,能够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工程建设及运营会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均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减缓。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可以把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最低程度,实现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公众意见征求范围为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代表,以及其他关心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

(1)对该项目的了解程度;

(2)对项目周边环境质量现状的认可程度;

(3)对本项目造成的环境问题的了解;

(4)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认可;

(5)对本项目的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本项目建设可行性的态度。

同时建设单位将根据公众的意见进行补充说明。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将采取公告于建设项目附近单位和本单位公告栏的方式进行。

七、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临沂毕升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伟 联系电话:17753931771

2、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李先生0371-22619699

邮箱:ythb_eia@163.com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提出。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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