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202-03_G/2017-0907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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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9-07 | [ 公开日期 ] | 2017-09-07 | [ 有 效 性 ] |
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
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郯价字[2017] 15号
郯城县供电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2017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报送清理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通知》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临价费发[2017]8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郯价字[2011]5号)。
特此通知。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