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404-10_E/2017-0803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气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17-08-03 | [ 公开日期 ] | 2017-08-03 | [ 有 效 性 ] |
关于郯城国家级地面气象台站位置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对郯城国家基本气象台站位置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公告。
郯城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郯城县西外环南侧,观测场海拔36.2米,经度为118。19'00"E,纬度为34。36'00"N,其周围半径1000米范围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范围。
控制区内障碍物、影响源的限制要求如下。
1.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要求:1)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2)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2.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要求大于50米。
3.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要求大于100米。
4.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要求大于200米。
5.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离要求大于500米。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2.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4.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郯城县气象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