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403-09_A/2018-030500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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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3-05 | [ 公开日期 ] | 2018-03-05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计量测试检定所
关于停止征收强检计量收费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2017 年4 月1日起,对授权范围内执行的强制检定计量项目,停止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征收计量收费的强检计量器具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受理要求
1、我所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 全县各企事业单位。
2、上述单位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联系检定前,应提交强检计量器具信息,经我所审核确认后,办理送检或出检手续。
(1) 纳入免征范围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计量标准器具实行网上申请、预约制定。
(2) 对属于强检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①必须通过“山东省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管理平台”(登陆方式: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便民服务大厅→计量管理→《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企事业单位入口)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登录平台进行登记造册备案的不予检定。②应同时登陆“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计量检定校准”栏目下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发至tcxjls0539@126.com 邮箱(或送计量所一楼),待书面审核通过后实行预约检定。
(3)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时,请提供有效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 申请强检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须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
3、维持原有检定关系不变。原由我县计量检定机构(郯城县计量测试检定所) 以及其他机构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仍然由原机构承担检定工作。(注: 我县计量所开展项目明细请登陆山东省质监局网站一场景式服务一计量业务栏目查询)
4、对于经审核确认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所将按非强制检定业务受理
5、客户应对送检仪器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送检仪器中除经审核确认的强检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仪器均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签字确认。
6、根据需要实施现场强制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
7、按规定对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我所不收取检定费; 对非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我所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定期限
1、现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用户提交检定申请后,由我所根据现场业务调度情况,一般3个工作日内确定检定时间,现场检定完毕后10个工作日出具检定证收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2、大批量以及非常规、多参数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所上述规定与今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郯城县计量测试检定所
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
郯城县计量测试检定所
关于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使用的说明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省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统一使用“山东省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系统”。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以通过“山东省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系统”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有关规定,我所对授权范围内开展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停征收费。
用户使用强检系统注意事项:
一、首次注册
企事业用户请登记“山东省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103.239.154.177:8086/jlglbdp/a/login?type=1
1.点击“新增”后出现新增界面,按界面要求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2.需要到省外检定的计量器具,报经质监局审批同意后,企业送检并在收到检定证书后,及时在台账管理中,按“省外检定器具结果录入”键,录入器具名称、器具编号、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结论及证书编号。
三、计量器具送检
1.需要申请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从“计量器具台账”中选择。
2.提交检定申请后,可在“状态栏”中查看到该器具审批及检定情况。
3.当状态栏显示“检定机构同意”信息后,即可向指定计量技术机构送检该设备。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