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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盐务局: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精神,现将经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6家拟在我省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名单公布于后。
请各级盐务局严格遵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认真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安全。
附件:跨省经营企业情况一览表(第五批)
山东省盐务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