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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郯城恒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5万吨/年煅烧石油焦项目取水申请的批复
[ 索  引  号 ] 0117-06_C/2018-052300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23 [ 公开日期 ] 2018-05-23 [ 有  效  性 ]

郯城恒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已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郯城恒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5万吨/年煅烧石油焦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郯城恒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5万吨/年煅烧石油焦项目运行期用水主要为地下水,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配置和管理要求。项目区域地下水资源现状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标准。

二、本项目运行期拟取水量为23.83万m3/a,其中生活取水量为0.4万m3/a,生产用水量23.43万m3/a。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供水区用水水平较为合理。

三、本项目运行期年退水总量为4.95万m3/a。生产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初步处理后;一并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老墨河。因此,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影响较小。我局同意本项目退水方案及所采取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本项目取用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节水和计量设施,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督的郯城县水利水产局报告实际取用水情况,按照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节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发生重大旱情或因自然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水源地水功能区水质严重恶化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特殊情况时,本项目取水应服从郯城县水利水产局的水量调度管理。

五、县水利水产局负责本项目取水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单位积极配合。

六、从本项目取水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单独办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七、本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本取水申请自批复之日起满三年本项目未通过核准立项,你单位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本项目建成投产并试运行满30日,你单位应向县水利水产局报送取、退水工程或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申请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经县水利水产局验收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郯城县水利水产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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