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郯城县水利水产局关于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 索  引  号 ] 0117-06_C/2018-0523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23 [ 公开日期 ] 2018-05-23 [ 有  效  性 ]

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郯城县李庄镇南、205国道东670m、大官庄村西110m处厂区东侧,新白马河右岸,由D800钢管自厂区连至排污口排入新白马河,经新白马河汇入老沭河,排污口类型为市政混合污水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

二、入河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及排放总量控制同意入河排污口年排放污水总量不超过1095万吨,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入河主要污染物COD、BOD5、SS、NH3-N、TN和TP的排放量须分别控制在547.5t/a、109.5t/a、109.5t/a、54.75t/a、164.25t/a和5.475以内。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你单位应以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为宗旨,积极开展污废水综合利用,加大中水回用,减少污水排放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你单位应按《郯城县李庄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建议落实污水处理等水资源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管理,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东干渠。在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下,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你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你单位应服从管理,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入河排污口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将排污口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及污水处理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试运行期间的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并及时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按照《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你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处竖立标志牌,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维护工程的完整性。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全过程实施水量、水质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接受郯城县水利水产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郯城县水利水产局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运行情况、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监测数据等。遇有管理或产权移交等事宜,请及时与县水利局联系,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六、工程管理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宜如该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及入河污水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总量发生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郯城县水利水产局

2018年5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