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024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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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0-21 | [ 公开日期 ] | 2016-10-21 | [ 有 效 性 ] |
编号:20160004
依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郯城县郯城街道前八庙街居委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郯政土〔2015〕19号)文件批准,收回位于郯城街道前八庙街居委,刑警队家属院内,郯城县郯城街道前八庙街居委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3780平方米;依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公安局刑警大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郯政土〔2015〕20号)文件批准,收回位于人民路与文明路交汇处东北侧,移动公司东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0381平方米。该宗地四至为北至政府储备用地;南至人民路;西至文明路;东至郯城街道前八庙街建制镇、县国税局家属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宗地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