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202-09_Z/2017-0502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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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6-19 | [ 公开日期 ] | 2017-05-02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物价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者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杜绝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山东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价格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商品房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一)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商品房经营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下同)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标价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标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3、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规划图、每个车位的位置、面积、单价和销售总价;
4、销售商品房实行优惠折扣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5、销售存量房、二手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已销售完成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6、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五)商品房销售应当醒目公示以下收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六)严格价格备案审查制度。凡销售商品房须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保留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变更报备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和由购销双方签字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便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八)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
(九)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销售禁止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增强价格自律,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各商品房经营者要切实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我局将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监管,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对不按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哄抬房价、价格欺诈、违规销售、中介违规等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