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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物价局“双随机、一公开”价格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 索  引  号 ] 0202-09_Z/2017-0428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9 [ 公开日期 ] 2017-04-28 [ 有  效  性 ]

 

 

 

郯城县物价局“双随机、一公开”价格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价格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效果,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监〔20161370号文件加快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郯城县物价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价格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具体工作由郯城县物价检查所负责实施。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价格监管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价格监管模式。

除价格投诉举报、信访、反价格垄断、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案件外,开展价格检查时均应实行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县物价检查所与县物价局有关科室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建立并完善价格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价格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布,建立并完善价格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其子名录库由县物价局各科室配合县物价检查所负责建立并维护更新。

第六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本机关管辖的所有检查对象,录入时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本机关依法取得执法资格证的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时应包括检查人员姓名、单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执法证号、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对某一行业和领域的所有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是指根据经营规模、信用等级、处罚记录等因素对某一行业和领域的部分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是指先进行重点抽查,再对重点抽查对象外的检查对象开展一般抽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比例以专项检查通知确定的抽查比例为准。未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

原则上,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一年不超过2次。

第九条 建立抽查比例和频次与被抽查对象信用状况挂钩机制。对各类信用评价较高的市场主体,减少或者免于抽查;对各类信用评价较低以及投诉举报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的市场主体,应当重点抽查。

第十条 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机关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检查工作,可以设定一定的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执法检查前,县物价局应当召开随机抽查专题会议,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确定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以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按照规定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递补。

第十三条 县物价局主办科室应当全程记录随机抽取过程,制作随机抽查专题会议纪要,记录影像资料,形成随机抽取工作档案。工作档案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会后按档案管理规定交县物价检查所存档,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 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由县物价局通过价格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抽查结果中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当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通过数据监测、统计整理、对比分析,及时掌握相关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随机抽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做好与信用监管的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八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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