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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 索  引  号 ] 0002-10_B/2016-1115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马头镇
[ 成文日期 ] 2016-11-15 [ 公开日期 ] 2016-10-31 [ 有  效  性 ]

为严格控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落实本乡镇总体规划及控制规划的实施,对《马头镇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1、实行建档销号制度。镇违建整治办负责建立违章建筑、违法建设实时档案,发现后立即下发督办单,并在扩大会微信群里通报,督导一周内整改完毕。当月底对整改完毕的进行销号,整改不到位的结合《马头镇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的暂行办法》和月考核任务,落实相关责任。

2、整改费用实行辖区负责制。在各级责任片区内出现的违章建筑,相应的村街、社区负有整改责任。整改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村街、社区承担。

3、规划控制区域范围。镇内一切建设行为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计划拆迁的村(街)全面禁建,暂未列入拆迁计划的村(街)根据一户一宅的刚性需求进行限建,村边树林、汪塘、农田内禁建;古镇范围内所有建设行为;白马河两岸10米以内禁建,10米之外根据规划有条件的进行控建;各条公路两侧根据规划有条件的控建;新规划的205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全面禁建。

本补充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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