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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115-10_B/2017-0607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07 [ 公开日期 ] 2017-05-31 [ 有  效  性 ]

为推进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的开展,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控制和减少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严禁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

三、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城区街道和居民区使用高音喇叭鸣笛;严禁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器和声响装置。

四、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在城区内不得在开业、庆典、婚礼等场所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六、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七、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即晚22:00点至次日晨6:00点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九、高、中考期间及其他国家考试 ,严禁任何时段、任何形式的噪声污染产生。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相关的警告或者处以行政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郯城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指挥部办公室

郯城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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