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15-10_Z/2018-0504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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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8-05-04 | [ 公开日期 ] | 2018-05-0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尊敬的执法相对人:
您好!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落实,不断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行政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主体的奖惩信息,抄报银行、人武、人社、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征信系统和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1、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当事人。
2、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3、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义务的当事人。
4、进入强制拆除程序的违法建设的当事人。
5、进入强制拆除程序的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当事人。
6、三次以上不服从管理的流动商贩以及沿街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当事人。
7、乱停乱放车辆、破坏占压绿化带、损坏市政设施的当事人。
8、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影响卫生、亮化、绿化和环境容貌的当事人。
请执法相对人严格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市容管理责任,按时交纳罚款,以防产生失信记录而影响本人及子女就业、考学、参军、贷款、贷款、办企业、乘坐飞机火车等生产生活!
特此告知!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