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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 索  引  号 ] 0125-10_C/2018-012900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30 [ 公开日期 ] 2018-01-29 [ 有  效  性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8年1月29日-2月9日(10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东城新区天元服务中心西副楼)

联系电话:0539-6229098、6800558

电子邮箱:tchbjhpk@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郯城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属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郯城县人民路与孔望山路交汇西北处,总占地面积2932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751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150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主要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大楼一处(主楼为12层、裙楼为3层),主楼一层档案室,二至九层闲置,十至十二层办公区;裙楼一层体检中心,二层理化实验室、疾病接种门诊,三层微生物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和固废污染等。

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洒水车、挡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堆放、拌合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及其它无组织排放。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注意施工车辆进出路线选择及施工作业时间控制,应避免夜间施工作业,并设置必要的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且公告附近居民。

施工场地雨水经排水沟收集,沉淀后排放;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内,定期抽走外运做农肥。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应定点收集、及时清运。对施工开挖的土壤应有计划的分层回填,并尽量将表层土回填表层。对于因取土破坏的植被,待施工完成后尽快按院区绿化方案恢复。

(二)落实营运期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经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郯城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二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级标准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废气通过高效过滤装置处理,理化实验室废气通过安装通风厨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采用生物过滤法进行除臭处理;饮食油烟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储存设施恶臭采取设施进行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及时转运等措施。

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微生物实验室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检验、实验等过程中产生医疗废物、实验室废液、标准样品使用后产生的废弃样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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