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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403/20260930-00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9-30 [ 公开日期 ] 2026-09-30 [ 有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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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案,本局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单位: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39-6377837

联系地址:山东省郯城县北环路39号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30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名单(82户)公告.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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