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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403/20260819-00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公开日期 ] 2026-08-19 [ 有  效  性 ]

郯城东腾木制品有限公司等422户企业:

本局在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你单位登记经营情况开展核查。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按期改正;同时,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及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查无经营迹象,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422户)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附件【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422 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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