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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临沂佰诚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等70户企业送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403/20260811-00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1 [ 公开日期 ] 2026-08-11 [ 有  效  性 ]

临沂佰诚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等70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经核查,上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予改正;本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上述行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法定情形。

本局于2026年6月17日在郯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公告期30日,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临沂佰诚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等70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决定吊销企业名单70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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