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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11/2026-0006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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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6-10 | [ 公开日期 ] | 2026-06-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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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责令偿还通知书》《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先行支付赵明桥的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共捌拾陆万叁仟捌佰玖拾伍元陆角玖分整(¥863895.69)及利息交至郯城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地址: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城新区师郯路15号十楼1003室,联系电话:0539-6107622。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郯城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