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403/2026-0002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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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28 | [ 公开日期 ] | 2026-04-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畅安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1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查,当事人存在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6年3月2日在郯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公告期为30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临沂畅安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13户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