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403/2026-0002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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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28 | [ 公开日期 ] | 2026-04-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全县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五一” 劳动节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节日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县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形式规范明码标价。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减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不得在折价前临时大幅提高标示价格作为计算基准,不得使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划线价”“原价”等作为被比较价格。
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价格行为规范
(一)旅游景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价格投诉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变相涨价。
(二)酒店住宿: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及线上预订平台的醒目位置,清晰公示客房类型、服务标准、价格等信息。合理确定客房价格,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借节日之机串通涨价,不得利用虚假价格比较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三)餐饮服务:各种菜品、酒水饮料和服务要依法明码标价,清晰标注计价单位、单价等信息。对同一菜品因规格、做法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价格分别标示品名。有偿提供餐巾纸、餐具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供消费者自主选择。海鲜等鲜活商品应标明当日售价,严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四)交通运输:客运、出租车、网约车、铁路、航空、高速公路、救援、停车、充电设施等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临沂市价格政策。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示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信守价格承诺,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七)共享充电宝应在租借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免费时长、计费标准、封顶价格、押金规则等内容,优化计价收费模式。
(八)各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药店等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医疗用品经营者,严禁利用节假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县各部门将加大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