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6-0002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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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10 | [ 公开日期 ] | 2026-04-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乐学托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CQ0KQE7D):
经调查,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后东庄一村256号8幢1单元101室,该住所位于住宅内,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之规定,2025年11月27日,你单位在办理变更地址登记时,未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该小区物业核实材料、利害关系业主询问笔录、利害关系业主投诉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你单位变更登记档案等证据予以证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郯城乐学托管中心2025年11月27日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