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15/2026-0000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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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4-07 | [ 公开日期 ] | 2026-04-0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全县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城委办字〔2023〕38号)《临沂市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4〕65号)和《郯城县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郯政办字〔2024〕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郯城县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收集、中段运输、末端消纳处置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及市级相关标准收取。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优先推进资源化利用,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集团”)为全县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实施主体。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受理、审批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处置核准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置方式;
(二)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消纳处置协议,与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承运公司所用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码;
(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仅限申请单位在核准范围内使用。
第三章 拆除建筑垃圾政务流程
第十条 县征收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拆迁计划,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确定拆迁地块后,将拆迁方案告知县城投集团,县城投集团根据拆迁方案与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时对接,委托第三方核算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分别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城投集团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招标、拍卖;拍卖收益中扣除已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县城投集团专项用于补充全县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相关费用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章 拆除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由县城投集团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安排专人进入工地现场,指导建筑垃圾分类装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垃圾分类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拆除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1.县城投集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拆迁物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价格;2.组织招标;3.中标拆迁公司向县城投集团缴纳残值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等相关费用;4.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30%后,实施拆除;5.拆除完成后15日内完成建筑垃圾清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流程:中标拆迁公司清运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公司和处置场所,严格按照核定要求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废弃砖混类等建筑垃圾在经市场渠道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置的,由中标企业运送至县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县城管部门备案的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城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和卫星定位系统;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二)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三)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带泥上路行驶;
(四)未取得备案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五)其他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堆放、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废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确需设立弃置场所的,需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年,以备主管部门查验。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县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建立健全消纳运营、环境监测等管理制度。
第七章 拆迁施工现场环保标准
第二十四条 拆迁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具备喷淋、雾炮等降尘设施并正常使用;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监控设备,对出场车辆进行全方位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有专职保洁人员,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四)落实建筑垃圾覆盖、洒水降尘等扬尘防治措施,严格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长期堆放,确需临时堆放的,应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护措施,并按规定限期处置到位。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和争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政策措施,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配合县城投集团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相关工作,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管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负责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的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第三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消纳场所周边环境监控,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环境保护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装饰装修垃圾收集点建设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