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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报废机动车行业整治工作专班公告-高峰头镇
[ 索  引  号 ] tancheng119/2026-0000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7 [ 公开日期 ] 2026-03-1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因我县在开展报废机动车行业“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过程中,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现该措施期限已届满。为依法处置涉案物品,保障物品所有人、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详情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规格

先行登记保存文号

备注

1

报废发动机

29

郯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GFT001号


2

报废发动机

11

郯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GFT004号


3

报废发动机

10

郯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GFT005号


4

报废变速箱

3

郯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GFT005号


5

报废发动机

10

郯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GFT006号


6

报废变速箱

1

郯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GFT006号


7

报废发动机

71

郯综执登存通字〔2026〕第GFT007号


二、办理事项说明

1.办理主体:物品所有人、合法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办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

3.办理地点:郯城县天元商务中心主楼8229室、郯城县高峰头镇人民政府。

4.联系电话:0539- 6221628 联系人:胡文朵

三、办理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物品合法权属证明(购买凭证、发票、包装、串号 / 车架号、权属说明等);

3.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四、逾期处置规定

请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完整材料前来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批物品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上缴国库或依法销毁,且不再另行通知,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财产损失,由物品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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