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0445515X/2026-00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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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3-12 | [ 公开日期 ] | 2026-03-1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致各肉及肉制品生产、销售单位/个人: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现就肉及肉制品生产、销售全环节关键要求告诫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主动接受监管部门与社会监督。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溯源管理
1. 采购畜禽肉及肉制品,必须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完整留存供货者许可证、购货凭证及溯源凭证 。
2. 国产肉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需额外留存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进口肉类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合规中文标签 。
3. 严禁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感官异常的肉及肉制品,确保证货相符、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4. 建立并规范留存进货台账,记录清晰可追溯,台账及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后6个月 。
二、规范生产加工全流程管控
1. 生产场所、工艺布局、设备设施需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范要求,定期清洁消毒,做好人员、环境、原料的卫生管控,严防交叉污染 。
2. 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硼酸、罂粟壳等),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含亚硝酸盐),严禁使用回收油脂、不合格“边角料”等原料。
3. 严格执行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投料配方与配料表完全一致,完整留存生产记录、出厂检验原始数据,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
4. 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追溯体系 。
三、规范储存、运输与销售环节
1. 按食品安全要求储存肉及肉制品,冷链产品严格控制温度:冷藏产品0-4℃、冷冻产品≤-18℃,配备专用冷藏冷冻设施并定期校验温控设备 。
2. 冷链运输全程监测并记录温度,生熟分开运输,严禁混放;严禁违规解冻后二次冷冻销售,严禁擅自更改保质期 。
3. 销售环节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散装肉制品需清晰明示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
4. 严禁使用生鲜灯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肉类感官性状的认知,严禁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肉及肉制品 。
5. 网络销售需确保线上线下同标同质,页面信息(名称、配料表、贮存条件、标准代号等)与产品标签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四、严格标识与标签管理
1. 产品标签需符合GB 7718等标准要求,真实、合法、清晰,完整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等关键信息 。
2. 严禁虚假标注、误导性宣称:严禁将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纯肉”,严禁以其他畜禽肉制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3. 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严禁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法律责任与违规后果
1. 本告诫书为生产销售法定要求的细化明确,各单位/个人须严格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
2. 违反本告诫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及工具设备,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
3. 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与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及肉制品生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通过12315平台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